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日雄文具有限公司、余賢宛、蔡雅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余賢宛、蔡雅雯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日雄文具有限公司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
或
居所,並提供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
其法定代理人現為蔡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