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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雄文具有限公司、余賢宛、蔡雅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余賢宛、蔡雅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日雄文具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並提供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   其法定代理人現為蔡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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