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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9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日雄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珍 債 務 人 余賢宛 債 務 人 蔡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陸萬零捌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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