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39號
債 權 人 張嘉仁即聯安消防工程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瀚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狀列之利息起算日分別列載
本
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及民國106年1月20日起…,兩者
顯有
矛盾)。
二、債務人瀚陽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