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5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佳蕙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二、債務人佳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