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5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佳蕙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請求逾2 個月服務費部分
違約金之依據(依
系爭契約第11條
約定,如債務人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2 個服務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