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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7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 債 權 人 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鴻 債 務 人 岱陽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 債 務 人 呂侊栬 一、債務人岱陽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侊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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