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
債 權 人 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志鴻
債 務 人 岱陽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
債 務 人 呂侊栬
一、債務人岱陽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侊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