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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8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70號 債 權 人 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真瑋 債 務 人 寶麗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運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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