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債 權 人 陳鴻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望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原名:望勝企業有
限公司)、陳邦良(原名:陳與澤)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望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原名:望勝企業有限公
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如有更名,須有更名前、更名後之記載)及其法定
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陳邦良(原名:陳與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