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732號
債 權 人 民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究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抑或
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
系爭支票發票人為人道素菜餐廳
有限公司),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釋明請求(逾系爭支票金額部分)之證據資料(如訂單
、銷貨單、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