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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7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732號 債 權 人 民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究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抑或   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系爭支票發票人為人道素菜餐廳   有限公司),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釋明請求(逾系爭支票金額部分)之證據資料(如訂單   、銷貨單、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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