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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00號 債 權 人 津和堂城鄉創意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津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務人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5年12月31日之依據。 四、釋明請求利息之年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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