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00號
債 權 人 津和堂城鄉創意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麗津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務人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
或
居所。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5年12月31日之依據。
四、釋明請求利息之年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