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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00號 債 權 人 津和堂城鄉創意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津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4 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6 年4 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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