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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45號 債 權 人 維新建築物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伯爵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命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伯爵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補正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24日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 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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