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賢蓮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介雄
人
債 務 人 陳澐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肆仟壹佰捌
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70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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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 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上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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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3.38% │自民國106年3月1日起 │
│ │ 520,255元 │1月29日起至 │ │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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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3.38% │自民國106年3月1日起 │
│ │1,213,929元 │1月29日起至 │ │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合│新台幣 │ │
│計│1,734,184元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