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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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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0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賢蓮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介雄 人 債 務 人 陳澐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肆仟壹佰捌   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7088號 ┌─┬──────┬───────────┬──────────┐ │編│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  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上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1│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3.38% │自民國106年3月1日起 │ │ │ 520,255元 │1月29日起至 │    │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2│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3.38% │自民國106年3月1日起 │ │ │1,213,929元 │1月29日起至 │    │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合│新台幣   │                      │ │計│1,734,184元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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