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369號
債 權 人 亞科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承洋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蘇建鳴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之年利率為何。
二、釋明請求人事成本、驗收款、
違約金、
存證信函費用金額計
算依據。
三、債務人蘇建鳴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