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393號
債 權 人 蔡政璜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洪文中、正忠排骨飯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忠
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2日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