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932號
債 權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小港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豐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台灣佳信通運有限公司(原名:大豐遊
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台灣佳信通運有限公司(原名:大豐遊覽
車客運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嘉義市,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
卷
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
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