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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9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 債 權 人 湯石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士權 債 務 人 沅禧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麗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零參佰柒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387,018元  │民國105年12月8日   │5%     │ ├──┼──────┼───────────┼──────┤ │002 │53,025元  │民國105年1月28日   │5%     │ ├──┼──────┼───────────┼──────┤ │003 │42,000元  │民國105年5月9日    │5%     │ ├──┼──────┼───────────┼──────┤ │004 │8,999元   │民國105年5月12日   │5%     │ ├──┼──────┼───────────┼──────┤ │005 │28,037元  │民國105年5月31日   │5%     │ ├──┼──────┼───────────┼──────┤ │006 │41,292元  │民國105年6月4日    │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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