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14號
債 權 人 王豐銓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南聯造機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
息,
民法第2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釋明請求利息新台幣9,844 元之計算方式(應陳明計算起訖
期間及自該起算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三、債務人南聯造機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