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21號
債 權 人 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官嘉澤
債 權 人 登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燕亭
前列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登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共同
債 務 人 金鴻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智鴻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佰
捌拾陸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登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將
系爭機械移出廠內之日止
,按月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