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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4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21號 債 權 人 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嘉澤 債 權 人 登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燕亭 前列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登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共同 債 務 人 金鴻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智鴻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佰   捌拾陸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登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將系爭機械移出廠內之日止   ,按月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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