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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04號 債 權 人 皇品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耀榮及東海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東海食品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證明文件   (如其係獨資商號,債務人應記載為「○○○(負責人)即   東海食品行」)。 二、提出東海食品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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