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08號
債 權 人 林正庸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社團法人臺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等
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社團法人臺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
會、金豐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狀
未明確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
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補正。債權人雖於同年月
18日具狀,然依其書狀記載內容觀之,仍未具體敘明債務人
有何
債務不履行情事及應負
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
實,且債權人提出之照片、收費明細、通聯紀錄報表影本,
尚無法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其聲請自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