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
債 權 人 金利建設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朝皇
債 務 人 瑺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英合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仟捌佰玖拾肆萬壹仟陸佰
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九五四五計算
之
違約金;㈡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