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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2號 債 權 人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能凱即雅緻蛋糕燒菓子工坊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地址雖係高雄市三民區,惟依經濟部 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所載,債務人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 市左營區,故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 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公司址到院供辦,債權人僅 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提出債務人負責人之戶籍謄本,並未釋 明債務人公司址,因債務人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左營區,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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