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3號
債 權 人 皇升輪胎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鍠昇輪胎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皇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前三列共同
法定
代理人 鄭金煌
上列債權人與
債務人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再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
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