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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3號 債 權 人 皇升輪胎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鍠昇輪胎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皇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前三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金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 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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