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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3號 債 權 人 皇升輪胎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鍠昇輪胎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皇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金煌 債 務 人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皇升輪胎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陸拾貳萬    參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鍠昇輪胎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    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皇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參萬    參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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