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3號
債 權 人 皇升輪胎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鍠昇輪胎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皇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鄭金煌
債 務 人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皇升輪胎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陸拾貳萬
參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鍠昇輪胎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
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皇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參萬
參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