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
債 權 人 宇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錦坤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五心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號碼SA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玖
佰伍拾元之支票
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106年4月15日起計息之依據。
三、債務人五心吉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歐庭瑜之最新
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