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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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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09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96號 債 權 人 鋐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娟瑤 債 務 人 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支票未經提示,執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之   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   付命令之支票,雖係於民國106年4月30日簽發,然債權人至   同年5月2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依上開規定,其對於付   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自不得請求。是債權人逾此部分   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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