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債 權 人 上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阿秀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禾邦建設有限公司、禾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
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禾邦建設有限公司之現公司址到院供辦(依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
所載,債務人公司所在地設於金門縣
,
非屬本院管轄)。
二、債務人禾邦建設有限公司、禾邦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