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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8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5號 債 權 人 上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秀 債 務 人 禾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瑋麟 債 務 人 禾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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