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債 權 人 農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榮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紅屋瓦餐飲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
1 、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屋瓦餐飲發支付命令,經
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 日
內補正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利息起算日,及紅屋瓦餐飲之
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
106 年6 月3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