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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9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債 權 人 農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紅屋瓦餐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 1 、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屋瓦餐飲發支付命令,經 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 內補正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利息起算日,及紅屋瓦餐飲之 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 106 年6 月3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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