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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竑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鵬 聲請人因遺失提單,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提單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提單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提單。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提單,本院將宣告該提單為 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提單號碼 │提領公司 │種類│張 數│提單貨物 │ │號│ │ │ │ │ │ │ ├─┼───────────────┼─────┼────────┼──┼───┼──────────┤ │00│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WAN HAI │1274A01261│竑揚企業股份有限│提單│1 │REFRACTORY( DEAD │ │01│ LINES Ltd. │ │公司 │ │ │BURNED MAGNWSIA) ( │ │ │ │ │ │ │ │40BAG 52080KGM) │ ├─┼───────────────┼─────┼────────┼──┼───┼──────────┤ │00│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WAM HAI │0034A88911│竑揚企業股份有限│提單│1 │REFRACTORY( DEAD │ │02│ LINES Ltd. │ │公司 │ │ │BURNED MAGNESIA) ( │ │ │ │ │ │ │ │380BAG 494760KGM)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 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 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 刊登新聞紙滿5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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