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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柏卡軸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正勤 代 理 人 龔婉蓉 上聲請人柏卡軸封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係受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   通知人欄位,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即柏卡   軸封有限公司) ,並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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