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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辰鴻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松 上聲請人辰鴻揚科技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取款   條等) 。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   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二、公示催告聲請狀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載帳號;請具狀到院釋   明帳號為何,並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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