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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紹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眾 上聲請人紹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   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   款單繳費)。 二、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   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   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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