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紹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澤眾
上
聲請人紹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
院;未繳費者,
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
款單繳費)。
二、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
系爭本
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
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