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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尖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財 上聲請人尖茂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   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   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發票人未交付給受款人始遺失,應具狀到院   陳報原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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