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尖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坤財
上
聲請人尖茂企業有限公司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系爭支票已指明「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
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
持有票據權利
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發票人未交付給受款人始遺失,應具狀到院
陳報原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