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慧敏
代 理 人 呂帆風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佶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
上開民事
裁定
正本在卷
足憑。再查,聲請人除
持有漢神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及漢來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101股及30股
、每股面額均為新台幣(下同)10元,以及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00萬元團體傷害保險,保險
期間自民國106年7
月1日起至107年7月1日止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之
民事
陳報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股票持有證
明、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保險編號G00000-000
號保險證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等等在卷
可稽。故本院於107年1月4日以雄院和
106司執消債清地字第144號函,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財產
資料及是否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等,函詢各相對人表示意
見,除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請本院依職權審酌
聲請人是否確已符合終止清算程序之要件外,其餘相對人等
均未為反對之表示,此亦有上開通知函、送達證書及民事陳
報狀等等在卷
可憑。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財產
堪以認定不敷
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
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蔡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