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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昭志 代 理 人 洪仁杰律師 相 對 人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18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1994年 出廠之老舊汽車1部、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數1股,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在卷足憑 。本院考量該股數所值無幾,而該車輛老舊變價不易,且為 債務人日常代步工具,故均不予處分,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 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終止清算程序之表示,有107 年1月25日雄院和106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52號函、送達證 書等附卷可憑。本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認本件債 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 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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