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昭志
代 理 人 洪仁杰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
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18號民事
裁定附卷
足憑。再查,債務人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1994年
出廠之老舊汽車1部、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數1股,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
陳報狀在卷足憑
。本院考量該股數所值無幾,而該車輛老舊變價不易,且為
債務人日常代步工具,故均不予處分,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
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終止清算程序之表示,有107
年1月25日雄院和106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52號函、送達證
書等附卷
可憑。本院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
堪認本件債
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
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