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盧仲德
代 理 人 謝以涵
律師/張齡方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竑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秉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為保單解約金及存款合計新台幣
(下同)137,107元、機車2部(車號分別為686-CZL、MMY-2575
)及出資額合計60萬。就保單解約金及存款部分,本院業已
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
本院公告在案;關於該機車2部因債務人無法籌措等值現金
,
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堅持變賣
上開車號
000-0000機車,故由本院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為管理人變價,並經5次動產
拍賣程序因無人應買而流標
,允屬變價不易財產,
爰將上開2部機車均發還債務人,並
核定管理人
報酬;至於債務人名下皆賢貿易有限公司(下稱
皆賢公司)出資額50萬元及吉仲有限公司(下稱吉仲公司)10
萬元之投資部分,
經查皆賢公司概無營業資料,且於106年2
月16日廢止登記,而吉仲公司於100年12月、101年度至102
年度之營業收入均為0元,並於102年5月29日解散登記,均
顯無變價實益,故均不予處分。以上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
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07年4月25日、同年
5月25日雄院和106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28號函、送達證書、
聲請人陳報狀、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
件明細表、本院分配表等在卷
可稽等附卷
可憑,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