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美玲
代 理 人 王銘鈺
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澳盛銀行)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銀
行)已將相關之資產負債移轉讓與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
國106年08月07日金管銀外字第10600157800號函、報紙公告
、澳盛銀行107年2月12日107澳盛(台執)字第0467號函等
在卷
可證,
相對人星展銀行併已於107年2月8日具狀聲明
承
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核先敘明。
二、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存款、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邦人壽)保單5張、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南山人壽)保單2張、翊騰興業有限公司投資49萬元,
有債務人
陳報狀及
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其中翊騰興業有限公司投
資49萬元債務人表示係為前配偶投資之公司,於103年時未
經債務人同意變更至債務人名下,該公司均為虧損狀態並無
分紅予股東,經本院函查該公司表示債務人已
非公司股東,
因公司營運困難需增資,而債務人表示無力負擔而已將名下
股份讓與予其他股東,因公司虧損,故未辦理變更登記,有
翊騰興業有限公司106年11月22日書狀、股份
擔保讓渡書等
,
堪認債務人所述為真,且縱認債務人陳述不實,然該公司
非上市上櫃公司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變價不易,且為虧損
狀態,顯無變價實益,若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徒增管理人
報酬而無實益,
爰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
有存款及台灣人壽、富邦人壽、南山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
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902元、台灣人壽保單解
約金75,672元、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99,489元、南山人壽保
單解約金151,319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
,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