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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美玲 代 理 人 王銘鈺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澳盛銀行)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銀 行)已將相關之資產負債移轉讓與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 國106年08月07日金管銀外字第10600157800號函、報紙公告 、澳盛銀行107年2月12日107澳盛(台執)字第0467號函等 在卷可證相對人星展銀行併已於107年2月8日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核先敘明。 二、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存款、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邦人壽)保單5張、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南山人壽)保單2張、翊騰興業有限公司投資49萬元, 有債務人陳報狀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其中翊騰興業有限公司投 資49萬元債務人表示係為前配偶投資之公司,於103年時未 經債務人同意變更至債務人名下,該公司均為虧損狀態並無 分紅予股東,經本院函查該公司表示債務人已公司股東, 因公司營運困難需增資,而債務人表示無力負擔而已將名下 股份讓與予其他股東,因公司虧損,故未辦理變更登記,有 翊騰興業有限公司106年11月22日書狀、股份擔保讓渡書等 ,認債務人所述為真,且縱認債務人陳述不實,然該公司 非上市上櫃公司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變價不易,且為虧損 狀態,顯無變價實益,若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徒增管理人 報酬而無實益,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 有存款及台灣人壽、富邦人壽、南山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 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902元、台灣人壽保單解 約金75,672元、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99,489元、南山人壽保 單解約金151,319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 ,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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