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金利建設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朝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英合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
債權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林英合所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
類最新登記謄本
正本(謄本應記載「
所有權人」、「
抵押權
利人」之完整姓名與「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
人」資料)。
三、債務人瑺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林英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