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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金利建設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英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債權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林英合所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   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   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   人」資料)。 三、債務人瑺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林英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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