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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健男呢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則凱 相 對 人 陳惠淑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高雄巿湖內區,依 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 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 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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