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健男呢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則凱
相 對 人 陳惠淑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
非訟事件法第5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拍賣之
不動產所在地係在高雄巿湖內區,依
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
民法所定
抵押權人、
質權人、
留置
權人及其他
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
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非訟事件法第5 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