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工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龍禮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秝盛工程有限公司、洪恳祥間請求
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釋明相對人究為洪「」祥?抑為洪「恳」祥(所提本票發
票人為洪祥,與
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