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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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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工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秝盛工程有限公司、洪恳祥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釋明相對人究為洪「」祥?抑為洪「恳」祥(所提本票發   票人為洪祥,與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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