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工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龍禮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秝盛工程有限公司、洪恳祥間請求
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 元,經本院
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補
正,且該裁定已於106 年1 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