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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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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工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秝盛工程有限公司、洪恳祥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 元,經本院 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 正,且該裁定已於106 年1 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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