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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3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53號 聲 請 人 高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光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許中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   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二、相對人許中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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