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53號
聲 請 人 高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甘光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中一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
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二、相對人許中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