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94號
聲 請 人 永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翎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溫晉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究為「溫」晉?抑為「温」晉(所提本票發票人
為温晉,與
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不符),並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