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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3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94號 聲 請 人 永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究為「溫」晉?抑為「温」晉(所提本票發票人   為温晉,與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不符),並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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