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彰美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詠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柏志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林柏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