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奇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海晴
人
相 對 人 黃俊瑋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即
債權人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355 號裁
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並經本院106 年度司
執全字第248 號假扣押在案
等情,
業據本院調取
前揭假扣押
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5紙附卷
可稽,
是以,聲請人依前
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