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誠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溫志嘉
相 對 人 科允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榮忠
上列
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
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
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有明文
。
惟依前引規定,債務人聲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之時點,自須在債權人經法院准為假扣押後,本案尚未繫
屬法院前,如債權人於法院准為假扣押之前或之後已起訴請
求,且本案已繫屬法院,即不得准許債務人限期命起訴之聲
請。
二、
經查,相對人前因欲保全其對
聲請人之金錢債權請求,向本
院聲請聲請人假扣押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以
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724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
,
業據本院職權調取上述案卷核閱屬實。而相對人經本院准
為假扣押後,已於105年11月23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現繫屬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8號民事
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
,亦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
起訴狀、
開庭通知書影本及本院民
事
記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稽。既相對人已起訴,則聲請人再為
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
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
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不得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