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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聲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銘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勝 相 對 人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 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建字第4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度建上易字第34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影 本乙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 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玆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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