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銘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德勝
相 對 人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
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建字第4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度建上易字第34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有
上開判決影
本乙份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
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玆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