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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國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貿字第2號 上 訴 人 渤海廣宏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根森 被 上訴人 聯中報關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 9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 的為新臺幣(下同)2,813,1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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