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國貿字第2號
上 訴 人 渤海廣宏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根森
被
上訴人 聯中報關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
9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
的為新臺幣(下同)2,813,16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37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茵如